自律公約
中國復合材料行業自律公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社工部、民政部關于行業自律建設指導意見,要求全國性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和自律約束機制,自覺抵制“ 內卷式 ”競爭,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規范,依法開展行業信用評價等相關工作。同時為促進復合材料行業轉型升級,提高行業的創新能力和質量效益,建立企業市場行為的自律、自理與協調管理約束機制,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共同利益,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特制定《中國復合材料行業自律與協調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第二條 復合材料行業開展自律與協調,是促進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需要,是完善行業監管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創新,促進行業乃至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
第三條 依據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制定本《公約》。
第四條 本《公約》為行業自律協調公約。本行業內所有從事復合材料及其原輔材料和工藝裝備相關的生產、施工、流通企事業單位、科研單位、院校及相關社會組織,無論其企業體制、經濟性質、規模大小,都應自覺遵守執行《公約》。齊心協力維護行業利益,履行行業社會責任,樹立良好職業道德,共同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中國復合材料工業協會是本《公約》的總監管和協調機構,負責本《公約》的制定、修改、發布實施。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規范項目投資行為
1.行業企業對新線新增產能的投資行為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同時必須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省市協會通報說明項目建設的合規性。
2.支持優勢企業搭建產能整合平臺,利用市場化手段推進兼并重組,整合產權或經營權,優化產能布局,提高生產集中度。企業應該對兼并重組項目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及時向被兼并企業所在省市協會通報投資結果。
3.企業在進行兼并重組過程中,第一時間公布簽約協議后,簽約雙方應恪守誠信,嚴格履行協議,雙方共同努力以促進兼并重組項目的順利完成。
第七條 堅持市場公平競爭行為
1.建立復合材料行業自律與區域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規范行業市場行為。區域治理由骨干生產企業負責人和中國復合材料工業協會/地方協會共同組織協調,通過定期溝通,在行業信息交流、產能控制等方面達成一致意見,以共同維護區域價格平穩、企業效益和行業效益的穩定。
2.企業以合作共贏為目的,堅持行業利益、企業利益和社會責任一致的原則,開展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不以排擠或有意傷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不允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搞亂市場。
3.企業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締結價格壟斷協議,不謀取市場暴利。不排除、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八條 技術創新合作行為
1.各省市復合材料協會應定期組織相關企業就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開展技術交流和能效對比、環境達標活動,促進節能減排有序發展。
2.企業應尊重知識產權,不剽竊他人技術成果。對有益行業綠色低碳、節能減排、技術進步、工藝提升的技術成果不搞企業內部封鎖,應允許向其他企業有償推廣,促進行業共同技術進步。
3.積極支持和參與中國復合材料工業協會就行業共性問題而組織的重大課題研究,參與者共享研究成果。
4.及時向中國復合材料工業協會提出有關標準、規范的制修訂建議、技術政策建議,共同推進行業標準創新,技術政策優化。
5.協會組織企業之間開展技術交流和人才培訓。成員單位應共同維護本行業內技術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動秩序,在聘用業內其他單位人員為本單位服務時,不得侵犯其原單位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第九條 維護行業利益行為
1.企業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2.企業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嚴格執行排放標準,推進清潔生產,積極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為國家低碳經濟和生態保護做出更大貢獻。
3.中國復合材料工業協會/各省市級復合材料協會要及時向政府和社會反映企業訴求,幫助和協調企業的共同利益,創造企業經營的外部條件,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4.企業應注重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積極參與有關機構組織的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活動。檢測認證的成員單位要客觀真實地報告產品質量結果, 自覺維護行業信譽。
第十條 依法保障企業員工合法權益
1.企業必須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按時發放工資津貼,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社會統籌保險,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企業必須執行有關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技術培訓,制定意外事故應急方案,保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3.做好被兼并企業職工的崗位培訓和企業文化建設。發揮工會、共青團等社會組織的作用。
4.支持和關心企業周邊社區的環境建設,開展必要的公益活動,讓周邊社區享受企業發展的利益,為企業和職工創建安全、和諧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三章 行業道德
第十一條 復合材料及制品作為戰略性新材料,廣泛應用于航空航天、軌道交通、建筑工程、海洋工程、新能源及體育休閑等領域,其性能優劣與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制度,堅持質量第一、信譽至上和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必須以安全為己任,確保材料性能穩定與工藝可靠,堅決杜絕假冒偽劣產品并自覺接受行業與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反對低價傾銷,反對市場壟斷,積極參與行業自律行動,接受政府監督管理。在化解產能過剩過程中勇于承擔企業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自覺遵循誠信原則,努力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把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準則,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
第十四條 提倡文明競爭,充分尊重競爭對手的人格和合法權益。倡導通過適應市場需求、開展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和科學管理、優質服務等自我進取方式參與競爭,以義生利,以德興業。
第十五條 提倡行業內部的團結、互助、協調、 自律和行業間的協作, 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行業整體利益,大事相商、共謀發展。
第十六條 提倡學知識、學科學、學技術,以強化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為核心,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修養和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 對背離上述行業道德的現象和行為,提倡互相監督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向有關協調和管理機構如實反映。
第四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八條 中國復合材料工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及時向行業企業傳遞有關復合材料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約范圍內對行業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協調處理的意見。
第十九條 會員單位應充分理解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規則及自律聲明。
第二十條 企業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也可單方直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
第二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及時向公約監管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查,公約監管機構也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有權對公約監管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管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公約監管機構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與總結。對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成員單位,各級協會將積極通過媒體公開進行宣傳,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給予相關榮譽;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會員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采取批評警示、限期改正、內部通報、公開通報、取消其參與行業各種評比、推薦政策資金扶持資格等處罰措施,給行業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經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可以免去會員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約》經中國復合材料工業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通過公開渠道進行社會公示 10 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重大原則性修改的,可以向中國復合材料工業的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生效后由中國復合材料工業協會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公約》生效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公約監管機構可以對《公約》提出修改意見,經廣泛征求意見后,對《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中國復合材料工業協會會員, 自完成入會手續、正式成為協會成員之日起,自動視為已作出遵守本《公約》的承諾,并應切實履行公約所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二十七條《公約》由中國復合材料工業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復合材料工業協會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